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服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砷毛皮为主要原料的服装。
本标准亦适用于以毛皮为内胆、以纺织品等材料为面料的服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35.1-1997服装号型男子
GB/T 1335.2-1997服装号型女子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 甲醛含最的测定(GB/T 19941-2005,ISO/TS 17226:2003,LeatherChemical tests—Determination of formaldehyde content in leather,MOD)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测定方法(GB/T 19942-2005,ISO/TSl7234:2003,Leather-Chemical tests Determination of certain azo colourants in dyed leather,MOD)
GB 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1280 绵羊毛皮
QB/T 1281 羔羊毛皮
QB/T 1282 山羊毛皮
QB/T t283 猾子毛皮
QB/T 1284 兔毛皮
QB/T 1285 染色兔毛皮
QB/T 1286 羊剪绒毛皮
QB/T 1287 染色羊剪绒毛皮
QB/T 1872 服装用皮革
QB/T 2536 毛革绵羊皮
3 要求
3.1 号型及规格
3.1.1 号型
按GB/T l335.1-l997、GB/T l335.2-l997的规定选用,号型表示应符合GB/T l335.1-l997、GB/T 1335.2-1997的规定。
3.1.2 规格
按GB/T 1335.1-1997,GB/T1335.2-1997的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毛皮原料
3.2.1 基本要求
按QB/T 1280、QB/T 1281、QB/T 1282、QB/T 1283、QB/T 1284、QB/T 1285、QB/T 1286、QB/T1287或有关毛皮标准选用,并符合GB 20400的规定。
3.2.2 感官要求
3.2.2.1 皮板厚薄基本均匀,无严重刀伤,无破洞。允许内刀伤深度不超过厚度的二分之一,但必须胶补。
3.2.2.2 皮板手感柔软、丰满,延伸性好。无僵板、酥板,兀异味。
3.2.2.3 皮里洁净,无肉渣,无油腻感。
3.2.2.4 毛被平顺,灵活松散。毛被长短、粗细基本一致,光明显掉毛、落绒(掉绒毛)、油毛、锈毛、结毛、浮毛,无影响毛被的光板。
3.2.2.5 染色牢固,无明显浮色。色泽适宜,无明显色花、色差。
3.3 辅料和配件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 缝制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装置与条件
4.1.1 测量工具
钢直尺,最小刻度0.5mm(测针距用)、lmm;钢卷尺,最小刻度lmm。
4.1.2 检验台
长、宽、高适度,台面平整,样品能在台上摊平。
4.1.3 照度
不低于7501x。
4.2 号型和规格
4.2.1 号型表示
按GB/T 1335.1-1997、GB/T 1335.2-1997的规定进行检验。
4.2.2 规格允许偏差
当相关方对规格及允许偏差有异议时,按设计规定、附录A进行检验。
4.3 毛皮原料(含皮革、毛革)
在裁剪、制做以前,按GB/T 19941、GB/T 19942、QB/T 1280、QB/T 1281:QB/T 1282、QB/T 1283、QB/T 1284、QB/T 1285、QB/T 1286、QB/T 1287、QB/T 1872、QB/T 2536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4 针距
用钢直尺在成品任意部位(厚薄部位、刺绣部位除外)取50mm测量。
4.5 外观尺寸
外观检验中,需要测量产品尺寸时,将样品在检验台上摊放平直,扣上纽扣或拉上拉链,恢复自然,进行检验;袖长、裤长的测量按表4规定进行。
4.6 要求中其他各项目
用目测、感官并结合量尺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5.2 成品缺陷等级划分规则
成品缺陷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
5.2.1 缺陷定义
单什产品不符合奉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即构成缺陷。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为三类。
a)轻微缺陷:轻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较小影的缺陷称为轻微缺陷;
b)一般缺陷: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产品的外观有略明显影响的缺陷称为一般缺陷;
c)严重缺陷:严重降低、影响产品的基本使用功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最缺陷。
5.2.2 缺陷判定依据
a)轻微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位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b)一般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10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较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号型标志表示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均为一般缺陷。
c)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100%以上的缺陷;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含量超标,游离甲醛含量超标;掉毛严重;严重掉色;严重色花、油腻;严重异味;破损、熨烫伤,较严重、大面积的伤残,刀伤超过厚度的1/2;使用粘合衬部位严重开胶;皮革(毛革)表面裂面、裂浆、掉浆等;成品出现l5mm以上断缝纫线,拉链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
注:定量指标——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或检验标志)方可出厂。
5.4 常规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件进行常规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d)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型式检验。
5.5 特殊型式检验
按附录B的规定。
5.6 合格判定
5.6.1 单件判定规则
被测样品缺陷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判该产品合格;
严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0,轻微缺陷数≤8;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1,轻微缺陷数≤6;
严重缺陷数=0,一般缺陷数=2,轻微缺陷数≤4。
5.6.2 批量判定规则
三件被检测样品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件(及以上)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六件复验。复验中六件全部合格,则判孩批产品合格。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以下标志:
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产地、商标、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志)、联系电话:应附